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零年五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河模具”或“本公司”、“公司”)A 股普通股。
5、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9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含子公司,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2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998.39 万股的 1.0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3.50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998.39 万股的 0.93%;预留限制性股票 26.50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998.39 万股的0.1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52%。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做调整。
7、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46 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8、本计划有效期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 占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 占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9、对于按照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注:1、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若公司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再融资、发行股份或现金购买资产等资本运作的,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应以扣除因该等资本运作而新增加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如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上述期限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2
目 录 ...... 6
一、释义...... 7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三、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五、激励计划方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10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10
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11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3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4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
十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20
十二、激励计划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和解除限售程序...... 22
十三、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 24
十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5
十五、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6
十六、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28
十七、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 28
十八、附则...... 31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横河模具、上市公司、本 指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人员(含子公司)进行长期性的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含子公司)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公布、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第 8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8 月 13 日公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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