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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模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8-29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HengheMouldCo.,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二零一六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8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河模具”、“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胡志军、黄秀珠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是否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胡永纪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公司股东蒋晶、陈建祥、孙学民、窦保兰、邹嗣胜、苏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公司股东杨学楼、杨国成承诺: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其他27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发行人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格和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孰高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情况下,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出现前述情形,则相关主体承诺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承担责任的,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即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情形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后,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3、在上述1、2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应要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在保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