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3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华青春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佐兴先生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 8,082,36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33%)的股东、高级管
理人员华青春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808,2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
2、持有本公司股份 4,377,18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89%)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陈佐兴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94,2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2%)。
近日,公司接到持股 5%以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华青春先生,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陈佐兴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职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华青春 副总经理 8,082,369 5.33%
2 陈佐兴 董事、副总经理 4,377,189 2.8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 2016 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份及公司历次实施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所获得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
(1)华青春: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808,2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
(2)陈佐兴: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094,2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2%)。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
6、减持价格及金额: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华青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上市后 36 个月)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3、锁定期满(上市后 36 个月)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 10% ;
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 10%。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采取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说明原因并道歉、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动延长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支付给公司、赔偿公司及投资者的损失等约束措施。
陈佐兴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华青春先生、陈佐兴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其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后续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华青春先生、陈佐兴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