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37 号
关于对林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林峰,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林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2024 年 4 月 29 日,武汉农尚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农尚”或“公司”)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峰计划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在 2023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不超过 4,000万元。
根据公司 2024 年 10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截至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林峰在增持计划期间内未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未完成。
林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七项、第 4.3.2 条第六
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2.5 条、第 12.6 条的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林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林峰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