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19 号
关于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 66号绿地汉口中心(二期)S11 号楼 27 层办公(7)室-办公(9)室。
林峰,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冰,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贾春琦,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尚环境”)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4 月 29 日,农尚环境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
示,农尚环境 2023 年营业收入为 7,143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977 万元。因 2023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农尚环境股票交易
自 2024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农尚环境未按规定
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且未在 2023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农尚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6.2.2
条第一项、第 10.3.2 条第一款的规定。
农尚环境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峰、财务总监王冰、董事会秘书贾春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农尚环境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峰、财务总监王冰、董事会秘书贾春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