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6 证券简称:农尚环境 公告编号:2022-032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
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
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做下述条款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1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由武汉农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 有限公司。
2 更发起设立,于2012年9月3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 公司由武汉农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
局登记。 立,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取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7179941889的《营业执
照》。
第五条 …… 第五条 ……
3 邮政编码:430013 邮政编码:430024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4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战略,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公司特点的董事、监
5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6 …… ……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任何担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任何担保;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7 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十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提供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
的担保;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8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