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6 证券简称:农尚环境 公告编号:2019-032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公司上市后历次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3月1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4月8日(星期一)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7日-2019年4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8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7日下午3:00至2019年4月8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18号附8号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亮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12,580,1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17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6,52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56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052,4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1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776,0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4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23,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3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052,4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114%。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80,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5,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80,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5,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财务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80,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5,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80,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5,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80,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5,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80,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5,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80,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5,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亮先生、吴世雄先生(吴亮先生之父亲)和赵晓敏女士(吴亮先生之母亲),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5,400万股、2,448万股和2,486.52万股,皆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1,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2,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3%;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方案及2019年度薪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77,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2,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3%;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80,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5,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77,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2,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3%;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和彭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