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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35 深市 达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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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威股份: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部分减持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3


 证券代码:300535      证券简称:达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9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变更部分减持承诺履行期限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
上股东吴冬梅女士出具的《关于变更部分减持承诺履行期限的告知函》,2019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变更部分减持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同意吴冬梅对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的部分减持承诺延期履行两年。

    上述承诺事项变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原承诺事项内容

    (一)承诺事项内容

    吴冬梅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吴冬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吴冬梅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减持数量: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的情形,下同)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依法进行转让。


    (3)减持价格: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十四月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则届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 100%。

    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则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4)信息披露义务和减持期限:本人若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二、变更前后的承诺内容及承诺变更的原因

    1、变更前后的承诺内容

        变更前的承诺内容                  变更后的承诺内容

2、吴冬梅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2、吴冬梅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减持数量:本人在所持发行    (1)减持数量:本人在所持发行
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的情 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的情形,下同)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 形,下同)届满后的四十八个月内,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  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

    除上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的减持承诺延期履行两年外,吴冬梅其余承诺事项不变。

    2、承诺变更的原因

    本次承诺变更的原因系吴冬梅个人原因及其对当前的市场环境的判断。

    吴冬梅原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承诺,系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自愿作出的承诺,并非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且吴冬梅在作出承诺时未明确表明其不可变更或不可撤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吴冬梅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的部分减持承诺延期履行两年。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 5%以上股东变更部分减持承诺履行期限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承诺事项的变更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 5%以上股东变更部分减持承诺履行期限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承诺事项的变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

    吴冬梅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承诺变更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承诺事项的变更,能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着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