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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神戎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9-12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GansuLongshenrongfaPharmaceuticalIndustryCO.,LTD
             (住所: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国防路1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陇神戎发”)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方兰州永新大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等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3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本公司股东通用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肃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甘肃顺诚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时代华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新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睦山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兰州天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甘肃拓普沃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11名法人股东和詹显财、张建利、陈晓林、缪群、康永红、张喜民、张金德、孔剑锋、张帆、陈国琴、越庆鑫、钱双喜、张相争、周国玺、李伟、张东、孔祥杰、马天翔、权薇、杨光、邓月婷、申小刚、赵正财、张毅君、宋澎、陶军平、刘金、何堃、王小明、史伟、宋延霞、郝毅、王海峰、李生等34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建利、詹显财、孔剑锋、康永红、张喜民、张金德、张帆、陈晓林、越庆鑫、陈国琴在上述承诺基础上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数额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并且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3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以上承诺不因为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失去效力。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上市后启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未来分红规划(2014-2016)》,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5、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等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利润分配中的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制定具体的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每年分红。公司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还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中期利润分配的原则、办法及程序与年度利润分配一致。
    7、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对当年度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审议当年度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对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及监督: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涉及利润分配事项的议案、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发行人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1、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①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②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③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对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的判断,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公司未来三年将继续扩大产品的生产规模、加大向产业链上下游技术研发、产业并购等方面的资本投入力度,董事会认为未来三年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2014-2016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20%。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100%的情况下,2014-2016年,公司将另行增加至少一次股票股利分配。
    ④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