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Longshenrongfa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O. ,LTD
(住所:兰州市榆中县和平经济开发区工贸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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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2,167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股东公开发售股数
公司原则上只发行新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股东需要公
开发售股份:(1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已达到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和发行上市费用总额,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未达到2,167 万股;(2)按照公司股票发行时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及政策指引,公司股东需要公开发售股份。
预计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1,485 万股,不超过 2,167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自愿锁定12个月及以上限
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最高不超过512 万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资金归各自所有,公司将不获
得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8,667万股
每股发行价
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询价结果或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方兰州
永新大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等
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本公司股东通用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生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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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
肃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甘肃顺诚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时代华
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新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睦山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兰州天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甘
肃拓普沃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11名法人股东和詹显财、
张建利、陈晓林、缪群、康永红、张喜民、张金德、孔剑锋、
张帆、陈国琴、越庆鑫、钱双喜、张相争、周国玺、李伟、
张东、孔祥杰、马天翔、权薇、杨光、邓月婷、申小刚、赵
正财、张毅君、宋澎、陶军平、何琳、王小明、史伟、宋延
霞、郝毅、王海峰、李生等3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建利、
詹显财、孔剑锋、康永红、张喜民、张金德、张帆、陈晓林、
越庆鑫、陈国琴在上述承诺基础上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数额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
间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并且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 个月。以上承诺不因为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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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4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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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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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
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经发行人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
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如因国家财会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
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
二、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方兰州永新大贸贸易有限责
任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等股
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本公司股东通用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肃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甘肃顺诚商贸有限
公司、甘肃时代华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新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杭
州睦山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兰州天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甘肃拓普沃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11名法人
股东和詹显财、张建利、陈晓林、缪群、康永红、张喜民、张金德、孔剑锋、张
帆、陈国琴、越庆鑫、钱双喜、张相争、周国玺、李伟、张东、孔祥杰、马天翔、
权薇、杨光、邓月婷、申小刚、赵正财、张毅君、宋澎、陶军平、何琳、王小明、
史伟、宋延霞、郝毅、王海峰、李生等3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3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建利、詹显财、孔剑锋、
康永红、张喜民、张金德、张帆、陈晓林、越庆鑫、陈国琴在上述承诺基础上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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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数额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本公司的股
份; 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并且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以上承诺不因为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而失去效力。
三、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及相关的豁免情况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国有股东永新集团、永新大贸、通用创投、
生物基金和新业资产负有国有股转持义务,经财政部财企(2013)258号和259
号文件批准,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豁免通用创投和生物基金应履行的
国有股转持义务。
经甘肃省国资委《关于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
的批复》(甘国资发改组[2013]189号)同意,本公司在境内发行A 股并上市后,
将国有股股东永新集团、永新大贸、新业资产分别持有的本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其中永新集团转持1,249,492股、永新大贸转持
183,112股、新业资产转持81,696 股(按公司本次计划发行股数2,167万股计算)。
若本公司实际发行A股的数量调整,上述转持股数应按照实际发行股份数量作出
调整。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分红规划
根据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修
订的公司上市后启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未来分红规划(2014-2016)》,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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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
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 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
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
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
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
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