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3 证券简称:冰川网络 公告编号:2021-106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不含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5.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纳入条件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
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
授予 54 名激励对象 51.34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