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1 证券简称:优博讯 公告编号:2018-017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项目签订框架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优博讯”或“乙方”)前期收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2019年度全行智能POS设备(手持式)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通知书确认公司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2019年度全行智能POS设备(手持式)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733-187912301101)的中标人。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中标建设银行2018-2019年度全行智能POS设备(手持式)采购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2018年3月22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或“甲方”)签订了《智能POS设备采购框架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采购合同专用章/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甲方依据相关规定内容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合同没有约定采购的总数量和总金额。合同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风险。在履约过程中,乙方如出现违约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采取按季度结算的方式付款,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甲方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44477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5001097.7486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甲方履约能力分析
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甲方有充足的资本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保证本次交易的履约。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甲方发生类似业务的合同金额为:2015年3.11
万元,占当年类似业务总合同金额的比例为0.01%;2016年未发生类似业务;2017
年12.97万元(未经审计),约占当年类似业务总合同金额的比例为0.03%(按
照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7年度营
业总收入估算)。
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向乙方采购智能POS设备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采购数量。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有效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
2、货款结算
甲方应当按照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
甲方每年按季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项(当季清算金额较少时,酌情合并清算),第四季度清算时点截止11月30日24:00,最后一次清算时点为本合同到期前甲方向乙方订购的最后一批设备加电测试验收合格之日。
乙方于每次清算时点对甲方已验收合格的产品价款进行汇总后向甲方提交付款提示函。提交付款提示函时,需同时向甲方提交订购设备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按到货分行分别开具)以及相关产品验收单原件。甲方收到付款提示函、发票及验收单原件并确认无误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约定向乙方结算设备款项:
2.1 设备到货验收合格的,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向乙方支付到货验收合格
设备总价(含7年无条件维保)70%的款项。
2.2 设备加电测试合格的,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向乙方支付到货验收合格
设备总价(含7年无条件维保)30%的款项。
若因甲方原因,货到后三个月内仍未加电测试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到货验收合格设备总价(含7年无条件维保)30%的款项,但乙方必须无条件解决付款设备在安装测试后出现的相关质量问题。
7 年无条件维保期从设备加电测试合格后起算;若因甲方原因,到货后半年
内仍未加电测试的,无条件维保期从到货验收合格之日后第181天起计算。
3、承诺与保证
3.1乙方清楚地知悉甲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
款,并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2 乙方保证具备签署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行为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乙方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行为符合乙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机构、组织)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若乙方并非甲方所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的原厂商,而是作为该原厂商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则对于任何依本合同约定应由或理应由原厂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或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厂商生产产品、原厂商安装调试服务、原厂商维护支持服务、废(旧)产品回收服务、培训服务、知识产权及保密方面的义务等),乙方均有义务通过协议、安排、协调、购买、督促、要求等任何方式保证该原厂商按照本合同约定予以提供或履行,原厂商不按照本合同约定予以提供或履行的,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对该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3.3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全部资料、文件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
完整、有效的。
3.4 乙方保证具备销售本合同项下产品及提供本合同项下各项服务的合法
资质,并有义务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持续保持该资质的合法有效性。乙方保证对所销售的产品合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也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甲方的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产品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等。
4、违约责任主要内容
4.1乙方的违约行为及责任
4.1.1 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损坏或短缺,或产品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性
能、产品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立即进行更换或补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更换或补足的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为上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总价款的0.3倍。在该部分产品进行更换或补足前,甲方有权拒付相应合同价款。因乙方更换或补足产品造成逾期交付的,甲方同时有权按照下款约定行使权利。
4.1.2未按约定交付期限向甲方交付产品或完成安装调试服务、加电测试服
务工作的,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当批次采购设备数量结算总金额的5‰乘以
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30日以上仍未交付产品或完成加电
测试、安装调试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甲方因乙方逾期履行而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4.1.3加电测试不合格,或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验收不合格,应当重新进行
加电测试、安装调试工作,并与甲方约定新的验收时间进行验收。如果连续经过2 次验收均不合格或自合同约定的加电测试、安装调试服务应当完成之日起 30日内仍不能验收合格的(以最先届至的为准),甲方有权选择行使下列权利:
4.1.3.1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应价款(且
对于未支付的相应价款,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同时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4.1.3.2要求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乙方同时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4.1.4乙方在提供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测试、调试、维
护支持等)过程中,造成产品毁损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维修或更换产品,维修或更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无法维修或更换的,由乙方按照产品原价负责赔偿;若乙方产品或乙方在提供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测试、调试、维护等)过程中,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1.5 乙方违反“承诺与保证”条款中任一约定的,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
4.1.6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维护支持服务、废(旧)产品回收服务、培
训服务或其他约定义务的,应按照甲方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于超过时限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乘以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于其他违约情形的,乙方应就每一违约事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违约行为对甲方工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
4.1.7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之内支付给甲方。如甲方尚有未向乙方支付的款项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
从未支付款项中扣除相应数额的款项。
4.1.8 本条所称合同总金额是指截至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本合同项下各
采购订单金额之和。
4.2甲方的违约行为及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0.5‰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北京)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该项目的实施进度,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说明
1、本次签订的合同,今后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的《智能POS设备采购框架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