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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志科技: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3-04-22

达志科技: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四月

  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志科技”,曾用名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激励计划(草案)》”)《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限制性股票部分作废事项涉及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部分作废”)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限制性股票部分作废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部分作废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部分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 2021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 2021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1 年 6 月 8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对 2021 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针对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 年 6 月 19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 2021 年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5、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 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 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
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罗万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4、2022 年 12 月 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对 2022 年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
针对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2 月 17 日,
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5、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告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获得衡阳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衡阳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衡国资[2022]149 号),衡阳市国资委原则同意达志科技公司实施 2022 年激励计划。

  6、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2 年激励计划获得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 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公告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实施的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2021 激励计划(草案)》《2022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部分作废的授权和批准

  (一)根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相关规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1 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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