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8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根据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监管函 1 次、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 1 次,相关情况及公司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1、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关于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31 号)》: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18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情况事后确认的公告》显示,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2017 年 11 月 28 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1,700 万元购
买了中国农业银行即时到账的保本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 1,700 万元。
前述问题系公司相关人员操作错误导致,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已将超额
的 1,700 万元理财产品全部赎回,相关款项已转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醒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1.2.1 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第 1.4 条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并及时整改,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
的《关于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蔡志斌、董世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 号)(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蔡志斌、
董世才: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规定,我局对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化工贸易业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达志科技 2018 年开
始开展化工贸易业务,其中以全资子公司广州达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新材料)名义与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冶)、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保华)开展化工品贸易业务,具体方式是达志
新材料向江苏保华采购化工商品再销售给江苏中冶,江苏保华按照达志新材料下达的发货指令直接供货给江苏中冶。2018 年、2019 年,达志科技分别确认对江
苏中冶的销售收入 3376.55 万元和 2765.19 万元,分别形成毛利 66.21 万元和
210.35 万元,分别占当年账面利润总额的 0.99%和 5.67%。截至 2019 年末,达
志新材料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余额达 3179.6 万元。2020 年 4 月,达志科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达志新材料 100%股权按照净资产为基准评估作价 11641.9 万元转让给原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公司已收回达志新材料全部股权交易款,2020年合并报表不存在与江苏中冶的往来款余额。
检查发现,达志科技与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的化工贸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向达志科技及其中介机构披露的相关贸易业务上游供应商江苏某公司和最终商品销售买家山东某公司核实,上述公司均表示未发生相关销售或采购业务。二是达志科技及其子公司达志新材料未参与化工贸易货物运输、保管、验收、交付事务,未对货物流转过程实施有效管控,未能提供证明存在真实货物流转的第三方物流凭证,所提供的货物入库单、出库单为由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盖章的单据。三是达志科技提供的江苏保华、江苏中冶货物交付场地为江苏中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经营场所,该关联方系化工企业,其经营范围无仓储业务。四是江苏保华与江苏中冶关系密切,两家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其中江苏保华收到达志新材料每一笔预付货款后均立即转给了江苏中冶。五是蔡志华确认江苏保华系由江苏中冶关联人向其介绍,达志科技及达志新材料在确定江苏保华作为相关货物供应商过程中,未能提供向其他供应商询价的证据。六是江苏中冶于2018 年、2019 年向达志新材料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均存在逾期无法兑付的情形。
其中,2018 年的票据逾期后,达志新材料迟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才收到江苏中
冶的回款,且收款后立即转给江苏保华作为 2019 年采购相关货物的预付账款。达志新材料 2019 年对江苏中冶销售货物全部没有对应的现金流入,相关票据逾期转为应收账款后也均未能收回,后随达志新材料股权转让出表,未给达志科技造成实际损失。
综上,达志科技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10 月 29 日发布的有关深交所审核问
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涉及公司与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的贸易业务存在真实的货物交割、公司根据询价等综合因素寻找供应商、交易回款情况等内容的信息披露不
准确、不完整,未充分揭示相关贸易业务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经查,广州荣厚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荣厚)与达志科技及其原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存在以下密切关系:一是广州荣厚成立于 2016 年 10 月,工商登记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蔡志华配偶的同乡,2020 年 12 月,广州荣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变更为苏某,系蔡志华同乡。二是 2019 年广州荣厚向达志科技采购大宗商品的贸易业务资金全部来源于蔡志华,当事人表示系个人借款。三是广州荣厚的公章、营业执照、主
要银行账户网银 Ukey 在 2020 年 11 月前均由达志科技员工管理,工商变更手续、
主要银行账户支付手续均由达志科技员工办理,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全部手续、进行大宗商品贸易销售均由达志科技员工负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广州荣厚与达志科技构成关联关系。达志科技 2016 年以来未披露与广州荣厚之间的关联关系及相关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公司对单项大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前后不一致。2019年,因达志新材料向江苏中冶销售化工品形成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 3179.6 万元。2019 年 11 月,达志科技因拟出售达志新材料 100%股权,聘请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亚太所)对达志新材料 2019 年 10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等进行专项审计,亚太所于 2019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专项审计报
告,对达志新材料未能收回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按照单项金额重大并按 10%预期
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317.96 万元。2020 年 4 月 25 日,达志科技披露 2019
年度报告,未把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列为按单项重大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而是归入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按 5%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158.98 万元。达志科技在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信用风险未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前后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条——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达志科技有关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中个别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单位登记错误,且公司未制定受赠股权
资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XU HUANXIN 作为达志科技现任董事长,郑开颜作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兼
财务负责人,蔡志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蔡志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世才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 XU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对公司上述全部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蔡志斌对公司上述第二、第四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董世才对公司上述第二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达志科技和 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蔡志斌、董世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对于部分交易补充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根据要求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对相关责任人启动内部问责;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