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7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志华、刘红霞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志科技”或“目标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蔡志华和刘红霞合计拟转让公司 13,211,774 股无限售流通股(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 12.51%,其中蔡志华拟转让 11,890,597 股、刘红霞拟转让 1,321,177 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给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帕动力”或“受让方”)(前述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权益变动”)。
2、蔡志华和刘红霞是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3、本次权益变动前,蔡志华持有公司股份 47,562,39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45.04%;刘红霞持有公司股份 5,772,616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5.47%。
本次权益变动后,蔡志华持有公司股份 35,671,79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33.78%;刘红霞持有公司股份 4,451,439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4.22%。
4、本次权益变动前,衡帕动力持有公司股份 17,615,700 股,约占公司总股
本的 16.68%;本次权益变动后,衡帕动力持有公司股份 30,827,474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9%。
5、本次权益变动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获悉蔡志华及刘红霞于 2020 年 1 月 9 日与衡帕动力签署了《湖南衡帕动力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与蔡志华、刘红霞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蔡志华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股份 11,890,59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6%)转让给衡帕动力;刘
红霞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1,321,1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5%)转让给衡帕动力。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股情况
股东名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假定交割完成后)
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
(股) 例 (股) 比例 (股) 例 (股) 比例
蔡志华 47,562,390 45.04% 9,331,932 8.84% 35,671,793 33.78% 9,331,932 8.84%
刘红霞 5,772,616 5.47% 487,906 0.46% 4,451,439 4.22% 487,906 0.46%
衡帕动 17,615,700 16.68% 17,615,700 16.68% 30,827,474 29.19% 30,827,474 29.19%
力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蔡志华
居民身份证号:44022619620315****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东路 1 号,2 号
2、刘红霞
居民身份证号:42011119641104****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东路 1 号,2 号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QN13K9B
注册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华新大道 11 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15.05 亿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凌帕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 年 7 月 30 日
经营范围:自有资金进行新能源科技投资;电池科技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展示展览服务(除展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1 月 9 日,蔡志华、刘红霞与衡帕动力签署了《湖南衡帕动力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与蔡志华、刘红霞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受让方):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蔡志华(乙方一、转让方一)、刘红霞(乙方二、转让方二)
(二)股份转让数量
双方同意,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 13,211,774 股无投票表决权的目标公司股份(其中乙方一转让 11,890,597 股,乙方二转让 1,321,177 股)。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份约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12.51%。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将持有 30,827,474 股目标公司股份,约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29.19%,全部具有投票表决权。乙方一将持有 35,671,793 股目标公司股份,约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33.78%,其中 26,339,861 股目标公司股份无投票表决权(约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24.94%)。乙方二将持有 4,451,439 股目标公司股份,约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4.22%,其中 3,963,533 股目标公司股份无投票表决权(约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3.75%)。
(三)股份转让对价、支付安排
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31.1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410,886,171.40元。股份转让价款按如下期限及方式支付:
(1)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在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函后且转让方申报纳税前三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的 50%(即 205,443,085.70 元),其中 105,443,085.70 元支付至银行共管账户,
剩余 100,000,000 元支付至乙方一的银行账户。
(2)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 205,443,085.70 元)支付至乙方一的银行账户。
(3)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配合转让方将银行共管账户中的全部款项转入乙方一的银行账户。
(四)交割
1、自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深交所提交关于转让标的股份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2、自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
(五)协议的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本次权益变动前,蔡志华持有公司股份 47,562,39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45.04%;刘红霞持有公司股份 5,772,616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5.47%;衡帕动力持有公司股份 17,615,7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16.68%。本次权益变动后,蔡志华持有公司股份 35,671,79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33.78%;刘红霞持有公司股份4,451,439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4.22%;衡帕动力持有公司股份 30,827,474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9%。
3、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
4、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 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本次交易各方后续股份变动事项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3、交易各方能否按协议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本次交易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蔡志华、刘红霞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2、蔡志华和刘红霞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衡帕动力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