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5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第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第7项议案内容与股东
蔡志华、蔡志斌有关联关系,蔡志华、蔡志斌作为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该项议案必须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东路1号达志
科技四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下午15:00—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志华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5,505,897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65.00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5,427,897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64.89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8,000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0.11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717,6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8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639,617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3.77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8,000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0.1114%。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86,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
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8%;弃权3,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8,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972%;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7%;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13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86,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
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8%;弃权3,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8,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972%;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7%;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13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86,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
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8%;弃权3,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8,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972%;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7%;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13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86,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
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8%;弃权3,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8,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972%;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7%;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13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86,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
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8,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972%;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86,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
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8%;弃权3,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8,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972%;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7%;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13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蔡志华、蔡志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698,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72%;
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7%;弃权3,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8,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972%;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7%;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1361%。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86,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
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8%;弃权3,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8,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972%;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7%;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13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86,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
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8%;弃权3,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8,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972%;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7%;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13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86,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
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8%;弃权3,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8,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972%;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7%;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13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郭伟康律师、邵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