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