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9 证券简称:健帆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7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可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81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73.8648 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79,910.9142 万股的 0.22%。
2、本次行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帆生物”、“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18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173.8648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21 元/份,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
2、2017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披露了《关
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18
年 1 月 24 日,公司公告完成了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
记工作,共向 225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459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4.54 元/
股。
5、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实施分红派息,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4.1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
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101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公告完成了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中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7、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同意已获授股票期权的 200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
权共 159.3 万份股票期权。
8、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实施分红派息,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3.59 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4.0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 年 6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部分激励对象行权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共297,000 股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0、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同意首次授予部分 184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 103.005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 51名激励对象在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 36.52 万份股票期权。
11、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2、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3、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
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条
件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条件已满足。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2019 年 6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司注
销本激励计划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97,000 股,其中包含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1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 17 名 2018 年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良好”及以上标
准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
量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 2019 年权益
分派,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剩余未行权数量调整为 354.4412
万份。同时,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7.0225 万份,其中包含
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1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 2 名预留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
核未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的 4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 7 名预留激励对象。
除上述差异,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一致。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
三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符合行权条件后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
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日为 2018 年 1 月 24 日,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于 2021 年 1 月 24 日届满。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可行权。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可行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权。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度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为 171.51%,满足行
于 95%。 权条件。
195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
(1)67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优秀”,其个人本次计划行权额度
的 100%可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