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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6

健帆生物: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29              证券简称:健帆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7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与批准情况

    1、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2 月 5 日至 2021 年 2 月 17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关于调整事项的说明

  鉴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4 位
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750 万股调整为 749.10 万股,授予
激励对象由 492 人调整为 488 人。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4 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750 万股调整为 749.10 万股,授予
激励对象由 492 人调整为 488 人。

  以上调整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授予价格、授予对象,以及授予数量、激励对象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健帆生物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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