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9 证券简称:健帆生物 公告编号:2020-082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
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议案》,同意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
2、2017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披露了《关
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18
年 1 月 24 日,公司公告完成了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
记工作,共向 225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459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4.54 元/
股。
5、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实施分红派息,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4.1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
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101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公告完成了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中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7、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同意已获授股票期权的 200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共 159.3 万份股票期权。
8、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同意因公司实施分红派息,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3.59 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4.0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 年 6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部分激励对象行权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共297,000 股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0、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同意首次授予部分 184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 103.005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 51名激励对象在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 36.52 万份股票期权。
11、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2、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二、本次拟调整的原因及内容
鉴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发生变更,现公司董事会拟对 2017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前,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为: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行权比例 100% 7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次调整后,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为: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较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行权比例 100% 80% 65% 5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除上述调整外,《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7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内容不变。
上述调整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加速行权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中的考评结果及个人行权比例将进一步细化,激励对象未来行权的条件将更加严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
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
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从长远来看,符合公司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
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健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