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9 证券简称:健帆生物 公告编号:2020-069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经过本次调整,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共计 57.5719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数量为 54.2944 万股,预留部分的回购数量为 3.2775 万股。
2、经过本次调整,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14.80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7.74 元/股。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现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
2、2017 年 1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2017 年 3 月 16 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以 30.16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1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0.40 万股,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17
日。
5、2017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闫凯离职,同意回购其已获受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000 股,回购价格为 29.96 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司完成对原激励对
象闫凯已获受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000 股的回购注销登记。
7、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
项的议案》。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公告完成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股票的授予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00 万股,向 17 位激励对象进行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自 2018 年 1 月 23
日上市流通。
8、2018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限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9、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9.96 元/股调整
为 29.61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6.55 元/股调整为 16.20 元/
股。
10、2019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1、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2、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实施分红派息,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9.61 元/股调整为 29.01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6.20 元/股调整为 15.6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19 年 6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06,08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4、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法
律意见。
15、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结果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19,787,7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9.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9 股。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调整。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1、调整依据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调整方法为: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2)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0 为调
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调整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如下: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29.01-0.9)/(1+0.9)=14.80 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15.60-0.9)/(1+0.9)=7.74 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1、调整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调整方法为: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调整结果
调整后,本次拟回购注销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57.5719 万
股。其中: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Q=28.576×(1+0.9)=54.2944 万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Q=1.725×(1+0.9)=3.2775 万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已于2020年5月20日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且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对调整事项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拟回购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