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9 证券简称:健帆生物 公告编号:2020-043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24.97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41,866.336 万股的 0.0597%。
2、本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后续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帆生物”或“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
2、2017 年 1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2017 年 3 月 16 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以 30.16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1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0.40 万股,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17
日。
5、2017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闫凯离职,同意回购其已获受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000 股,回购价格为 29.96 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司完成对原激励对
象闫凯已获受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000 股的回购注销登记。
7、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
项的议案》。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公告完成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股票的授予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00 万股,向 17 位激励对象进行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自 2018 年 1 月 23
日上市流通。
8、2018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限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9、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70 名,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22.904 万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 41,758.6 万股的 0.294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4 月 25 日。
10、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9.96 元/股调整
为 29.61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6.55 元/股调整为 16.20 元/
股。
11、2019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2、2019 年 1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5 名,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7.45 万股,占公司当
时股本总额 41,727.64 万股的 0.0658%,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9年 2 月 1 日。
13、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草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4、2019 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59 名,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22.262 万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 41,727.644 万股的 0.2930%,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
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
15、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实施分红派息,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9.61 元/股调整为 29.01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6.20 元/股调整为 15.6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6、2019 年 6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06,08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7、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均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18,000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043%,涉及激励对象 1 名,其因个人原因离职。
2018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09,560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741%,
涉及激励对象 57 名。其中 12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包括 10 名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2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45 名首次授予对象(不含离职激励对象)2017年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良好”及以上。
2019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06,080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492%。8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包括 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30 名首次授予对象及 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良好”及以上。
除上述差异,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一致。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