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9 证券简称:健帆生物 公告编号:2019-030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凡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健帆生物”)于2019年3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凡先生出具的《关于健帆生物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其拟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股份合计不超过2,900,69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70%。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任职情况
董凡 201,240,307 48.23% 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董凡先生本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增持的股票。
3、拟减持数量:计划减持不超过2,900,69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0%。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作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5、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凡先生对减持首发限售股所作的承诺如下:
1、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该次发行上市前及上市后限售期内因送股、转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流通和转让。本人如未履行已作出的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或减持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如未履行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或减持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或自公司离职,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如未履行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或减持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4、控股股东董凡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控股股东董凡以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按照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折算,下同)的价格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额的15%,并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①持有发行人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②持有发行人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若于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4)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若违反其所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截至本公告日,董凡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董凡先生将根据个人资金需要、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
(四)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董凡先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董凡先生出具的《关于健帆生物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