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9 证券简称:健帆生物 公告编号:2018-050
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11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11月1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2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1月2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11月29日,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于2017年11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1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拟向225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459万份,本次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4.5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年1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登记工作,共向225名激励对象授予了459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4.54 元/股。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说明
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8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董事会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8万份进行注销。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证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8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本次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注销8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8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本次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8万份。董事会关于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