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9 证券简称:健帆生物 公告编号:2018-023
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帆生物”或“公司”)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限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目前,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为191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7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2.904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41,758.6万股的0.2943%。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6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
2、2017年1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17年1月2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1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1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5、2017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的公告》,公司以30.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92名激励对象授予460.40万股,上
市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
6、2017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闫凯离职,同意回购其已获受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000股,回购价格为29.96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7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年1月10日,公司完成对原激励对
象闫凯已获受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000股的回购注销登记。
8、2017年12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
项的议案》。2018年1月19日,公司公告完成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股票的授予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万股,向17位激励对象进行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自2018年1月23日上市流通。
9、2018年4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限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252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有6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所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60万股。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
予对象为192人,实际授予数量为460.40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1.12%。
激励对象闫凯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已完成对闫凯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目前,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为191人,授予数
量为458.6万股。
三、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月24日,上市日为2017
年3月17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18
年1月24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包括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度营业收入
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的增长率为32.16%,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4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75%。
19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1)139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
及以上,其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100%可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2)3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
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 其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70%可解除限
情况如下表所示: 售,不可解除限售的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3)19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
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格”,其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均不能解除限
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4)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综上所述,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