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9 证券简称:健帆生物 公告编号:2017-070
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6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
2、2017年1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17年1月2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1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1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5、2017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以30.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92名激励对象授予460.40万股,上市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
6、2017年6月13日,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总股本41660.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0元(含税)。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派预案》,并于2017年6月13日实施完毕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利润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41660.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0元(含税)。鉴于此,公司决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因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带来的授予价格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30.16-0.2=29.96元/股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证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0.16元/股调整为29.96元/股,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