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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应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8

中船应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27        证券简称:中船应急      公告编号:2023-042
债券代码:123048        债券简称:应急转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3号)文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计818.9312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81,893.12万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股权登记日(2020年4月9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818,931,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4,367,2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04,564,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16日到位,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091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调整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降低“国际营销平台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同时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入新增的“水域装卸快速保障技术装备研发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项专户管理。根据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公司于近日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船舶重工集 中国光大银行股 38340188000203316 水域装卸快速保
团应急预警与救 份有限公司武汉                    障技术装备研发
援装备股份有限 青山支行                            项目

公司

  近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就上述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就上述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水域装卸快速保障技术装备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
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明慧、杨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 国 船 舶 重 工 集 团

                                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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