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22-067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调整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涉及变更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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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 5 号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22 年 7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2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6,559,7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621%,其中中小股东共 1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43,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3%。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5,249,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82%;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09,8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因疫情防控原因,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出席、见证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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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06,547,7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反
对 11,9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331,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432%;
反对 11,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6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06,547,7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反
对 11,9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331,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432%;
反对 11,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6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煌辉律师、宋梦轲律师因疫情防控原因,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视频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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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