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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5

博思软件: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公司因聘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担任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安证券承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继续保持公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现将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99号)核准,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211,20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71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8,776.71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3,719,302.71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6,279,474.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9月2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9月25日出具了“闽华兴所(2019)验字I-0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近日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福州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华安证券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博思数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华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福建博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温泉支行及保荐机构华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三、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截至2022年3月2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 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1    财政及公共服务大数据应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  8021100000001592    7,549,595.27
          用平台开发项目      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2    财政电子票据应用系统开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80201700001028    7,477,178.69
              发项目            公司福州分行

 3    政府采购平台开发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31956341      15,388,201.80
                              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4    智慧城市电子缴款平台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116030100100207164  8,310,691.16
              发项目          公司福州温泉支行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 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斗志、刘恒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即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博思数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博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温泉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作为甲方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斗志、刘恒心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丁
方。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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