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思软件”)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项目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公司为“吉林省吉林祥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政电子票据平台项目”中标供应商,公示控股子公司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思致新”)为“吉林省吉林祥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支付平台系统
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公告期限为 3 日。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及博
思致新分别取得了上述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及博思致新与吉林省吉林祥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祥云”)就上述项目分别签订了《技术开发服务(委托)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为 4,014.00 万元。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系统质保期的结束日期,到期后自行终止。
3、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合同交易对方为吉林省吉林祥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约能力良好,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或终止的风险;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亦可能存在进度、金额变化的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签署概况
(一)财政电子票据平台项目
吉林祥云就财政电子票据平台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相关规定,委托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吉林祥云与公司近日签署了《技术开发服务(委托)合同》。
1、甲方:吉林省吉林祥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乙方: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3、项目名称:财政电子票据平台项目
4、项目金额:1,392.00 万元
5、合同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二)统一支付平台系统项目
吉林祥云就统一支付平台系统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相关规定,委托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博思致新为成交供应商。吉林祥云与博思致新近日签署了《技术开发服务(委托)合同》。
1、甲方:吉林省吉林祥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乙方: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项目名称:统一支付平台系统项目
4、项目金额:2,622.00 万元
5、合同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吉林省吉林祥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卫东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和美路吉视传媒枢纽中心 B 座 23 楼
公司及博思致新与吉林祥云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除本项目外,公司及博思致新未与吉林祥云发生购销业务。
(三)履约能力分析:吉林祥云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为主发起成立,委托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进行业务管理,是一家以大数据平台建设及应用、智慧政务建设等为业务核心的国有控股、多元成份的大数据集团公司。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电子票据平台项目
甲方:吉林省吉林祥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合同总价款:13,920,000 元
2、结算和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提供符合招标要求的系统功能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
的 50%,即人民币 6,960,000 元;系统终验通过并稳定运行一年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30%,即人民币 4,176,000 元;系统终验通过并稳定运行两年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20%,即人民币 2,784,000 元。
3、违约责任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将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系统实施和提供服务时,应该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甲方如发现乙方提交的系统在设计和功能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技术要求,或证实系统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缺陷(包括潜在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修补完善,如果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甲方为索赔所支出的全部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
(3)在质保期间内系统发生故障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处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误赔偿费,每延误一日,赔偿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
(4)除合同条款第十五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 14.1 的规定
取得甲方的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当乙方已经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第十五条款的规定终止合同。
(5)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20 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
被乙方接受。
4、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三十天内解决。
(3)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如双方签字并盖章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2)本合同终止日期为系统质保期的结束日期,到期后自行终止。合同期满后,双方重新签订系统维护条约。
(二)统一支付平台系统项目
甲方:吉林省吉林祥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合同总价款:26,220,000 元
2、结算和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提供符合招标要求的系统功能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
的 50%,即人民币 13,110,000 元;系统终验通过并稳定运行一年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30%,即人民币 7,866,000 元;系统终验通过并稳定运行两年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20%,即人民币 5,244,000 元。
3、违约责任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将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系统实施和提供服务时,应该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甲方如发现乙方提交的系统在设计和功能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技术要求,或证实系统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缺陷(包括潜在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修补完善,如果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甲方为索赔所支出的全部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
(3)在质保期间内系统发生故障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处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误赔偿费,每延误一日,赔偿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
(4)除合同条款第十五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 14.1 的规定
取得甲方的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当乙方已经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
(5%),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第十五条款的规定终止合同。
(5)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20 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
被乙方接受。
4、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三十天内解决。
(3)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如双方签字并盖章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2)本合同终止日期为系统质保期的结束日期,到期后自行终止。合同期满后,双方重新签订系统维护条约。
五、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项目系公司财政电子票据及财政统一支付业务开拓的重要成果,进一步巩固了公司市场地位。以上合同总价款为 4,014.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7.19%。若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七、备查文件
1、财政电子票据平台项目《技术开发服务(委托)合同》;
2、统一支付平台系统项目《技术开发服务(委托)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