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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辰安科技: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2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范维澄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中国工程院相关管理政策及要求,范维澄先生申请辞去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范维澄先生辞去前述职务后,将担任公司学术委员会主任。

  截至本公告日,范维澄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62,63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6%,其配偶肖贤琦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103,73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7%。范维澄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后将继续遵守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范维澄先生的董事职务原定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范维澄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范维澄先生是我国安全科学领域的奠基者,是公司创始团队的带头人,在任期间,带领团队躬身实践、锐意进取,充分面向党和国家的重大需求开展科技创新,培育了丰厚的产学研成果,培养了大量的公共安全科技人才,为公司的创立、发展与壮大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范维澄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裁王萍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王萍女士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王萍女士辞去前述职务后将担任公司业务专家职务。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王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王萍女士的副总裁职务原定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王萍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王萍女士在担任公司副总裁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董事会对王萍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开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总裁李陇清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常务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刘勇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刘勇,男,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硕士研究生,高级通信工程师。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农话处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干部、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政企客户事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政企客户部总经理和党委委员、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党委委员(期间挂职贵州省云上贵州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党委委员)。

  截至目前,刘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刘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亦非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 号)文件相关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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