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进入“十四五”以来,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紧密围绕“打造全球创新型公共安全领军企业”的战略目标,大力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打造新业态布局,并已在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公共安全应急云服务以及高性能安全传感器等高端装备制造业务上取得了良好成果。
在公司高质量发展改革转型的过程中,作为以技术创新为驱动的科技型企业,公司不仅需要更加充沛和源源不断的技术创新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质增效地做大做强市场,因此,既需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国电信的高效协同,还需要加强与清华大学的产学研合作。为了促进公司不断提升综合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力,有前瞻性地加强技术与人才储备,更加专注地投入到公司的科技创新事业中,公司总裁苏国锋先生申请辞去总裁职务,并将担任公司科学与技术委员会主任,全力带领公司在战略核心技术的规划、培育以及创新性技术的研发上发力和突破,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贡献更多动力。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市场开拓能力,发挥好与中国电信的协同作用,董事会同意聘请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郑家升先生担任公司新任总裁。
本次调整是公司在科技创新和市场经营方面“双管齐下”进行的优化布局,有助于科学家团队和日常经营管理团队充分发挥其优势,形成合力落实战略目标,推动公司在重大历史机遇当中实现跨越式发展。
截至本公告日,苏国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40,93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其配偶武晓燕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499,48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苏国锋先生辞去总裁职务后将继续遵守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其所做的相
关承诺。苏国锋先生的原定任期为 2018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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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5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适当延期,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亦相应延期。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苏国锋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经公司董事长袁宏永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总裁岗位调整暨聘任总裁的议案》,同意聘任郑家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郑家升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苏国锋先生是公司重要的创始人之一,在任期间矢志创业、锐意进取,为公司的创立、发展与壮大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董事会对苏国锋先生任职总裁期间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并祝愿苏国锋先生和郑家升先生在新的岗位上再创佳绩,携手公司共创辉煌!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1 日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总裁简历
郑家升,男,197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科学
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商务领航运营中心副主任、政企客户部副总经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政企客户部总经理等职务;其被聘任为公司总裁前,担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党委委员),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
为保证公司人员独立性,郑家升先生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总裁岗位调整暨聘任总裁的议案》之日起,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郑家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曾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党委委员)、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除前述情形外,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郑家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亦非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改财金[2017]427 号文件相关惩戒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