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6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五)。
其中: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五)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五)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1 号楼公司一层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宏永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100,660,97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3.269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7 人,代表股份 53,601,21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3.0406%。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47,059,75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2288%。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代理人)
共 9 人,代表股份 11,039,77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7455%。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611,5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09%;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90,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525%;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611,5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09%;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90,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525%;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611,5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09%;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90,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525%;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611,5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09%;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90,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525%;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611,5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09%;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90,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525%;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611,5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09%;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90,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525%;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由关联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袁宏永、范维澄、苏国锋、吴鹏、梁光华、肖贤琦、李甄荣、武晓燕、陈涛、陈涛1、孙占辉、申世飞、疏学明、杨锐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7,774,8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4%;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90,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525%;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公司有两位自然人股东名称均为陈涛。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603,3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428%;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82,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4783%;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或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603,3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428%;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82,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4783%;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诚、张阳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