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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1

辰安科技: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3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宏永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为进一步推进核心团队的年轻化、职业化,增强团队活力,推动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袁宏永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裁一职。袁宏永先生辞去前述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同时,公司董事会收到副总裁吕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岗位调整,吕杰先生申请辞去副总裁职务,吕杰先生辞去前述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袁宏永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01,95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吕杰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袁宏永先生和吕杰先生辞职后将继续遵守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其所做的相关承诺。袁宏永先生的总裁职务、吕
杰先生的副总裁职务原定任期为 2018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根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袁宏永先生和吕杰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袁宏永先生是公司重要的创始人之一,在任期间矢志创业、锐意进取,为公司的创立、发展与壮大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吕杰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裁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董事会对袁宏永先生、吕杰先生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开展,经公司董事长袁宏永先生提名,董事会提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同意改聘苏国锋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苏国锋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执行总裁;同意增聘赵卫华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任审计长;同意增聘梁冰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以上人员简历详见附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均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独立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梁冰女士申请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的书面辞职报告,梁冰女士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梁冰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为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代妍女士(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代妍女士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定的证券事务代表相关任职资格。

    代妍女士的通讯方式如下:

    电话:010-57930906

    传真:010-57930135

    电子邮箱:daiyan@gsafety.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1 日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苏国锋,男,1974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科
学技术大学,工程热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首席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历任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总经理,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院长助理、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公司执行副总裁。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执行总裁。

    截至目前,苏国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40,93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
苏国锋先生的配偶武晓燕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499,48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1%。苏国锋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苏国锋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亦非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等发改财金[2017]427 号文件、发改财金[2017]454 号文件相关惩戒对象。

    2、赵卫华,女,197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取得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历任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助教、中国华信邮电经济开发中心业务部业务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21年 1 月 20 日任职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任信息化审计处处长。

    为保证公司人员独立性,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之日起,赵卫华女士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公司领取薪酬。

    截至目前,赵卫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于本公告日前在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审计部信息化审计处处长。除前述情形外,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赵卫华女士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亦非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等发改财金[2017]427 号文件、发改财金[2017]454 号文件相关惩戒对象。

    3、梁冰,女,198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对外经济
贸易大学,法学专业学士。2013 年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兼任法务负责人,2020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梁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梁冰女士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亦非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等发改财金[2017]427 号文件、发改财金[2017]454 号文件相关惩戒对象。

    4、代妍,女,199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北政法
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2019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专员。代妍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规则。
    截至目前,代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代妍女士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亦非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等发改财金[2017]427 号文件、发改财金[2017]454 号文件相关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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