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523 深市 辰安科技


首页 公告 辰安科技: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辰安科技: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辰安科技: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7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监事会人数由 5 名增至 7 名,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需增选 2 名监事。

    为了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提名推荐,公司监事会同意推举贾浩先生、闫玉华先生(以上排名不分先后)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若前述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贾浩先生、闫玉华先生将与吕游先生、李敬华女士二位非职工代表监事以及刘碧龙先生、毛青松先生、张继强先生三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具备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2 月 11 日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贾浩,男,1983 年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信息与通信工程专业,
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政企客户事业部解决方案中心解决方案经理、部门助理。现任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与行研部高级业务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贾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投资与行研部高级业务副总裁。除前述情形外,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贾浩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闫玉华,男,1972 年生,中国国籍,本科,会计学专业,中级会计师。
历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财务,乌海市电信实业公司财务部主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乌海市分公司综合部主任、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中国电信内蒙古分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高级审计经理、稽核中心经理、审计部副主任,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责任核查处副处长、工程审计处副处长。现任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责任核查处处长、工程审计处处长。

    截至本公告日,闫玉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审计部责任核查处处长、工程审计处处长。除前述情形外,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闫玉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