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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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五)。
其中: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五)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五)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1 号楼公司一层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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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87,851,97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763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5 人,代表股份 72,347,63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1.0989%。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
15,504,33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646%。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代理人)
共 15 人,代表股份 11,015,27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7349%。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范维澄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7,081,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244,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3.0013%。
表决结果:通过。
1.02 选举袁宏永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7,081,0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244,3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3.0013%。
表决结果:通过。
1.03 选举邢晓瑞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7,081,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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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244,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3.0013%。
表决结果:通过。
1.04 选举张成良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7,081,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244,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3.0013%。
表决结果:通过。
1.05 选举雷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7,081,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244,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3.0013%。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220,7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15%;反对 631,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84,0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4.2695%;反对631,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3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诚、张阳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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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