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7日(周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6日(周四)至2019年5月17日(周五)。
其中: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9年5月17日(周五)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2019年5月16日(周四)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7日(周五)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人,代表股份79,116,8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012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8,828,8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9316%。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20,288,0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0813%。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代理人)共22人,代表股份5,167,9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322%。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0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12%;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67%;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54,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680%;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6%;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4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0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0.6067%;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54,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680%;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6%;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4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0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12%;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67%;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54,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680%;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6%;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4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0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12%;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67%;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54,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680%;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6%;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4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008,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1%;反对108,2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5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48%;反对10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0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12%;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67%;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54,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680%;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6%;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44%。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由关联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辰源世纪科贸有限公司、范维澄、袁宏永、苏国锋、吴鹏、梁光华、肖贤琦、李甄荣、武晓燕、陈涛、陈涛1、孙占辉、申世飞、疏学明、杨锐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4,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061%;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256%;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54,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680%;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6%;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44%。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0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12%;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67%;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54,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680%;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6%;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44%。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或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0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12%;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67%;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54,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680%;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6%;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44%。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由关联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辰源世纪科贸有限公司、范维澄、袁宏永、苏国锋、吴鹏、梁光华、肖贤琦、李甄荣、武晓燕、陈涛、陈涛2、孙占辉、申世飞、疏学明、杨锐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4,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061%;反对513,2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9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持股份的90.0680%;反对513,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0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12%;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67%;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54,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680%;反对47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6%;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4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诚、张阳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