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证券代码:300523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号文)和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安科技”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4、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44万股限制性A股股票,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4,400万股的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9.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4.4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1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
5、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辰安科技A股普通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1.05元/股。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161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7、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8、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出之日起5年。
9、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后的2年限售期和3年解除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0、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公司2016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低于80%。
11、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以公司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18年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80%。
2019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以公司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19年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80%。
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以公司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0年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80%。
(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若预留部分于2017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预留解除 业绩考核目标
限售期
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以公司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第一个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预留解除限售期 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18年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
80%。
2019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以公司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第二个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预留解除限售期 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19年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
80%。
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以公司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第三个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预留解除限售期 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0年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
80%。
若预留部分于2018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预留解除 业绩考核目标
限售期
2019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以公司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第一个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预留解除限售期 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19年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
80%。
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以公司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第二个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预留解除限售期 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0年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
80%。
上述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1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须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辰安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4、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5、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9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9
第七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1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3
第九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1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8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19
第十二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2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1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3
第十五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24
第十六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5
第十七章 其他重要事项......2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辰安科技、本公司、指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指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依照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辰安科技A股普通股股
限制性股票 指 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
合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获益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结束为止的期间,本计划有效期为5年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