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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名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日期:2018-06-12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8年6月


                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7
(一)权益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调整情况的核查......7
(二)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7
(三)本次授予情况......8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1
(五)结论性意见......1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2
(一)备查文件......12
(二)咨询方式......12
一、释义
1.上市公司、公司、世名科技:指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股本总额:指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
6.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7.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世名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世名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世名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8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2月3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等公示了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公告了《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6、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8日,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等公示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8年5月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7、2018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18年6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世名科技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调整情况的核查

    根据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做出了调整。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二)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世名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世名科技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8年6月11日。

    2、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8.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
12000.60万股的0.82%。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价格为每股9.93元。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
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