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1 证券简称:爱司凯 公告编号:2020-042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司凯”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之先生、朱凡先生、唐晖先生(以上实际控制人分别称“任何一方”,合称“各方”),李明之先生、朱凡先生、唐晖先生通过樟树市爱数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数特”)间接合计持有爱司凯49,136,580股,占爱司凯股本总额的34.1226%,其中唐晖先生持有爱数特40%股权、李明之先生持有爱数特30%股权、朱凡先生持有爱数特30%股权。
上述各方原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各方于近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樟树市爱数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数特”)间接控制公司,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方的权利义务
1.各方应当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通过爱数特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对聘用、解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四)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各方通过爱数特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提案权、表决权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促使各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
3.各方同时作为公司的董事,在董事会相关决策过程中应当确保采取一致行动,行使董事权利。
4.各方应当确保按照达成一致行动决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5.各方若不能就一致行动达成统一意见时,按照“三、一致行动特别约定”第一项执行。
二、各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各方均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对各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各方对因采取一致性行动而涉及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协议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3.各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其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4.各方声明: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实施情况而做出的,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声明和承诺均有不可撤销的。
三、一致行动的特别约定
1.如任何一方就生产经营和其他重大事务决定拟向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提案或进行表决,须事先与其他两方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三方名义共同向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同一提案或进行表决;若各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
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各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如各方无法对某项提案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或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各方应放弃向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该项提案或投弃权票。
2.协议任何一方如转让其所持有的爱数特股权时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协议其他各方,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
3.各方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第三方行使。
四、其他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至2025年7月5日。
三、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