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9 证券简称:新光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3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2),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6 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3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3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岳钧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94,286,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8.92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4,22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8.89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1,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83,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23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2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20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1,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8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
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07%。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
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07%。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
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07%。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
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07%。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
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07%。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07%。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
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07%。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
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07%。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24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
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07%。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劳正中、许洲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