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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19 深市 新光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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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7


证券代码:300519      证券简称:新光药业      公告编号:2019-020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4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15:00至2019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25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岳钧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4,323,0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45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4,15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34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4,0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74,0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7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4,0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2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1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5%;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290%;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1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5%;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290%;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1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5%;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290%;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1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5%;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290%;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1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5%;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290%;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1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5%;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290%;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1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5%;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290%;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1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5%;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290%;反对164,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25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2%;反对67,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420%;反对67,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