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519 深市 新光药业


首页 公告 新光药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光药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8

证券代码:300519         证券简称:新光药业        公告编号:2018-026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1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至 2018年5月18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 5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8年5月17日15:00至 2018年5月1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25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岳钧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7,37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3.36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7,37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3.35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7,3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6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7,3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6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3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6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3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6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3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6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3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6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45%。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3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6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3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6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诚律师、王舍惟尔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