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 2017-05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已获 2017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
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2,400,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3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 QFII、 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17 元;持
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先按每 10 股派 1.3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
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
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ª;对于 QFII、 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
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 ª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6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3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8
月 24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五、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 证券部
咨询电话: 027-87028626
传真号码: 027-87028378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