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对《湖
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了如下修订: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1.1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 1.1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和决议的合
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
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 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1. 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久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1.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 1.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湖北久之洋红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湖北久之洋
外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红外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2. 限公司。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 有限公司。公司在武汉市江夏区行政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420115726148813F。 91420115726148813F。
1.11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1.11公司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中国共产党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 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
3. 限公司委员会,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发挥领导作用,把
管大局、促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 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要建立党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3.2.3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4.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3.2.4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3.2.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列方式之一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5.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2.5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2.3 条规定收购本公 3.2.5 ……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2.3条规定收购本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6.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款第(三) 注销。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删除第三款
交易方式进行。
3.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7.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其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的除外。
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4.1.8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4.1.8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8. 益;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任。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连带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4.2.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4.2.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