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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证券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公告编号:2018-036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20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

19日15:00至2018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16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9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振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87,169,325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2.6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9,974,3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8.31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7,19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32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69,3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1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4,3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6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9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9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02,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9%;反对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130%;反对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8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02,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9%;反对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130%;反对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8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02,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9%;反对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130%;反对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8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02,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9%;反对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130%;反对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8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75,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9%;反对9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3673%;反对9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02,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9%;反对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130%;反对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8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88,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8%;反对8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0449%;反对8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9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8%;反对141,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772%;反对141,4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02,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9%;反对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130%;反对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8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昌华、吕露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