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5 证券简称:三德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1
湖 南三德科技股份有 限公 司
关于变更经营期限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4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期限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营期限变更及章程相关条款变更的概述
鉴于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经营期限由“20 年”变更为“永久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经营期限变更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二、其他内容的修订
根据上述变更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制订本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系在原湖南三德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系在原湖南三德科技发展有
2 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司;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限公司;在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注
员会注册登记…… 册登记……
第七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20 年。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3 公司。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4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及其变动情况(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
变动情况…… 资 本 公 积转增股 本导致的变 动除
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非公允性关联交 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
5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组、对外投资、担保、垫付费用、利润
金占用、借款担保、垫付费用等方式损害 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股股东的利益。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
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
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益:
6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 删除。
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
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
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
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
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
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原 则,适用上述第一款规定;已按照
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7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司 除外);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括在内。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