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5 证券简称:三德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4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章程相关条款变更的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完善。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1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进行。
2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4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券。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
5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事项; 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 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30%;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30%;
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币;
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 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7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8 出提案。 出提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