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9年4月25日在指定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崔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74,88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37.440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4,88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37.44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0.0000%。
2.会议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74,88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74,88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74,88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74,88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0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74,88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