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
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结
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经北京市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经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723951109B。 91110000723951109B。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并;
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 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 必需。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二)要约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进行。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让或者注销。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